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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登记 任何人士经营新业务或分公司,**于开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,向*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登记。 如独资东主(或合伙业务中的所有合伙人)并非本港居民,便须委托一名中国香港居民作为代理人,负责商业登记事宜。登记时须提交一份由东主及代理人共同签署的委托书。委托书的内容,亦应列明代理人的个人资料。 东主须将商业登记证展示于营业处当眼的地方,以便有关当局人员随时查核。 若您公司的登记资料有任何改动,您须于数据更改后的1个月内,以书面通知商 业登记署,并将原本的商业登记证交回以供修订。 商业登记证之签发,并不表示该业务已*符合其它有关法例的规定,东主或许需要申请经营某些行业的牌照,或本身须具有认可的**资格。工业贸易署辖下之中小型企业办公室,特别推出一个网,详列在中国香港营商所需的**牌照、许可证、证书及批准书的数据,并提供一个非常方便的「牌照数据搜索器」。您只需**选择业务类别 ,然后回答一些基本问题,即可获得一份列明所需牌照的清单。如有疑问,您可向有关发牌机构查询。 公司注册 任何人士在中国香港成立有限公司,或为任何外资分公司在港注册,均须受「公司条例」监管。 在成立一间有限公司前,您**为它构思一个名称。若该名称早已被别人采用,并登记在公司注册处的名录内,您便需另作他选。为方便起见,您可使用公司注册处的公共*计算机室设施,**查阅已被登记的名称。 列出公司名称、负责人名称、联络电话、传真号码及地址的报表。